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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圖片:法院社工服務

法院社工服務

法院社工外展到全港各區支援涉嫌違法人士、候審人士和更生人士及其家屬,協助他們處理因面對刑事司法程序而產生的困擾,解決個人及家庭福利問題。

服務目的

法院社工為涉嫌違法人士、候審人士及其家屬提供諮詢和輔導服務,以減輕他們在司法過程中所面對的壓力和情緒困擾,同時改善他們的個人及家庭福祉,增強他們的解難能力和法治精神,預防他們重墮法網。

服務內容圖片

服務對象

在本港面對刑事檢控的被捕、涉嫌違法人士、候審人士及其家人

服務內容

  • 外展探訪:專業社工外展到不同地方,例如警署、法院、懲教院所、醫院等,主動接觸候審人士及其家人,協助他們處理因面對司法程序而產生的問題,例如尋找法律支援、解決個人或家庭福利問題等。
  • 心理輔導:社工因應服務使用者及其家人在家庭、情緒、行為、健康、經濟及就業等問題,提供心理輔導。
  • 轉介服務:社工為有需要的服務使用者作評估及轉介他們接受其他服務,例如緊急援助基金、臨床心理學家的智力及心理評估、職業治療師的家居改善和生活技能訓練、就業輔導及培訓、精神康復服務等。
  • 義務律師諮詢計劃:由義務律師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並由社工協助他們完成相關跟進工作。 
  • 法院義工:安排已接受培訓的義工定期到不同裁判法院,協助社工推行服務,關懷候審人士、宣揚預防犯罪和社會關愛訊息。 

服務費用

全免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四 上午 9:00 – 下午 1:00 / 下午 2:00 – 下午 5:45
星期五 上午 9:00 – 中午 1:00 / 下午 2:00 – 下午 6:00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休息

申請服務方法

服務使用者可直接向法院社工申請服務,或經有關機構轉介作出申請。

退出服務方法

服務使用者可向社工申請退出,或社工同時可根據專業判斷,經雙方協議後終止服務。

查詢及聯絡

新界葵涌大窩口邨富德樓地下G4室
電話:(852) 2567 8530
Whatsapp:(852) 6071 1317
傳真:(852) 2784 5600
電郵: csws@sidebyside.org.hk

有用資料 - 法律支援服務

如果我遇上法律問題,可在那裡尋求協助?

不同的機構為不同人士的需要提供不同的法律支援服務。當中有以下幾項支援服務: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節錄自當值律師服務網頁,詳情請瀏覽 http://www.dutylawyer.org.hk)

  • 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及指導
  • 服務計劃完全免費
  • 計劃不會跟進或委派律師代表處理所接見的個案
  • 可供預約時間為下午6時25分至下午7時45分,每節為20分鐘
  • 此項計劃共有九個設於民政事務處之法律諮詢中心。該九個民政政務處分別為:
地點 地址 電話 可供預約時間
沙田 沙田上禾輋路一號沙田政府合署四樓 2158 5352 星期一
6:25pm-7:45pm
中西區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1字樓 2852 4378 星期一及三
6:25pm-7:45pm
灣仔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1字樓 2835 1997
2835 1996
星期二、三及四
6:25pm-7:45pm
荃灣 新界荃灣青山道174-208號荃灣地鐵站多層停車場大廈1字樓 3515 5805 星期二
6:25pm-7:45pm
觀塘 九龍觀塘觀塘道398號嘉域大廈地下 2342 3431 (辦公時間)

2357 0685 (星期三晚上非辦公時間)

星期三
6:25pm-7:45pm
油尖旺 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4字樓 2399 2111(辦公時間)

2399 2594(星期三晚上非辦公時間)

星期三
6:25pm-7:45pm
離島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20字樓 2852 4324(辦公時間)

2852 4338(星期四晚上非辦公時間)

星期四
6:25pm-7:45pm
東區 香港柴灣道233號新翠花園地下 2896 6968 星期四
6:25pm-7:45pm
黃大仙 九龍黃大仙龍翔道138號龍翔辦公大樓201室 3143 1167 星期四
6:25pm-7:45pm

當值律師計劃

(節錄自當值律師服務網頁,詳情請瀏覽 http://www.dutylawyer.org.hk)

  • 在案件首度提堂當日,當值律師服務會安排律師代表被告人而無須通過入息審查(只限所有被控「控罪範圍一覽表」內罪名的被告人,詳見當值律師服務網頁)
  • 如被告人欲在其後的聆訊中繼續獲得律師出庭辯護,則須到法庭聯絡處接受入息審查
  • 通過入息審查後,被告人須繳付六佰一十元的定額手續費。無論案件歷時多久,此乃被告人所需繳付之全部費用
  • 當值律師服務不提供初級偵訊、小販傳票、交通傳票、被傳票控告觸犯「規例控罪」之案件的法律援助
  • 當值律師服務辦事處於各裁判法院的聯絡資料

裁判法院 地址 電話 傳真
東區裁判法院 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裁判法院701室 2568 3166 2886 5046
九龍城裁判法院 九龍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裁判法院401室 2713 2126 2328 4190
西九龍裁判法院 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1樓101室 2342 8477 2411 6941
觀塘裁判法院 九龍觀塘鯉魚門道10 號觀塘裁判法院504A室 2727 6411 2347 0045
粉嶺裁判法院 新界粉嶺璧峰路一號粉嶺法院大樓313室 2675 5990 2675 4469
沙田裁判法院 新界沙田宜正里1號沙田裁判法院510室 2697 1216 2694 9174
屯門裁判法院 屯門屯喜路1號 屯門裁判法院510室 2458 2311 2451 0019

法律援助計劃

(節錄自法律援助署網頁,詳情請瀏覽 http://www.lad.gov.hk)

  • 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的服務
  • 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
  • 亦適用於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
  •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牽涉在上述法院的法律程序,便可申請法律援助
  • 申請人的財務資源需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充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 法律援助署熱線 (電話:2537 7677)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節錄自當值律師服務網頁,詳情請瀏覽http://www.dutylawyer.org.hk/ch/tellaw/tel_law.asp)

  • 透過電話提供多項法律知識錄音聲帶
  • 一個24小時運作全電腦化的系統
  • 錄音聲帶備有:粵語,普通話,及英語
  • 內容會不時更新
  • 服務電話號碼為 2521 3333及 2522 8018

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

  • 計劃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供,旨在提供免費法律意見
  • 服務由一組私人執業的大律師義務提供
  • 可以獲大律師提供以下的服務:
    1. 大律師會以書面形式或在會面時就申請人提出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2. 代表閣下出席任何容許法律代表出席的法庭或審裁處之聆訊。
  • 在以下情況,派律師代表合資格的申請人出庭應訊:
    1. 申請人未能取得法律援助;
    2. 申請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私人律師;及
    3. 申請人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或抗辯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影片集

(節錄自司法機構網頁,詳情請瀏覽 http://rcul.judiciary.gov.hk/rc/tc_cover.htm)

  • 向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各方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或準備展開該等民事法律程序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協助
  • 不包括涉及婚姻、土地、僱員補償和遺產的事宜
  • 該中心所提供的協助只限於程序方面的事項
  • 影片集共有四台可聯接司法機構網站的電腦
  • 該四台電腦亦已連結法律援助署及其他提供免費法律意見的組織的網站電腦內亦設有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常問問題的資料庫,以供使用者參考

除了上述服務外,影片集亦提供下列資料/設施:

  • 簡介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小冊子;法庭表格樣本;介紹法庭程序的錄影帶;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的每日聆訊案件表;以及可供書寫的地方和自助影印機等

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節錄自香港大學「臨床法律教育服務中心」網頁,詳情請瀏覽 http://www.law.hku.hk/cle/)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與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合作,在港大校園提供一項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旨在 (一) 為面對法律問題的大學教員、學生、或公眾人士對有關涉及香港法律的實際問題而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 (二) 透過處理真實案件,加強法律學生處理案件的經驗和技巧,及推廣義務專業服務的文化

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曾給予初步的法律意見的個案範圍廣泛,包括:

  • 合約及商務法律糾紛
  • 離婚及撫養權問題
  • 僱傭及消費者法律權益
  • 交通意外及工傷賠償
  • 樓宇業權及遺產產權
  • 誹謗
  • 知識產權
  • 刑事及司法覆核等等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計劃的詳情,請瀏覽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網頁:
http://www.hkba.org/zh-hant/content/bar-free-legal-services-scheme 或致電 2869 0210。

有用資料 - 市民權利及被捕人士支援

截停、搜身及拘捕

- (警察條例)授權警務人員,無須憑拘捕令,可合法拘捕任何有理由懷疑犯了法的人。警方亦有權拘捕有合理理由不能以傳票形式檢控的人。
- 在公眾場所,如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可疑人士已犯罪或準備犯罪,毋須憑拘捕令,可將其截停、搜身及拘捕。在拘捕時,必須解釋拘捕理由。

 

常見問題:

Q1: 警察可以隨時截停我和對我進行搜身嗎?

  • 截停權力: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1),(2)條,警察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或有合理懷疑已經犯罪、即將犯罪或意圖犯罪的人,並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警員判斷該人是否「形跡可疑」必須有客觀的事實為根據。(見王子鑫訴香港警務處長鄧竟成先生及另一人「2009」HKCFI1679)。
  • 搜查隨身物品及搜身的權力:若警察認為你形跡可疑,可對你進行搜身,搜查任何對警察構成危險的東西。或警察合理地懷疑你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亦可對你進行搜身,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你所犯或有理由懷疑你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
  • 建議:被警察截停和被要求搜查時,直接問警察基於什麼條例和理據對你作出有關要求。如警察拒絕提供原因或所提供的理據並不合理,直接向警察表示會作出投訴,並要警察將此次截停和搜查詳細紀錄在他的工作記事簿,以及要求警察提供他的姓名、職級和警察編號等,以作將來投訴之用。
  • 不建議:與警察爭論其是否有權作出搜查或拒絕警察的搜查,因這可能會加強其對你採取進一步行動的理由或藉口,包括以抗拒或故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的罪名做出拘捕。

 

Q2: 警察可以要求我為電話解鎖嗎?

 

A: 如警員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你可以選擇不提供密碼或協助解鎖。

  • 警方只有在特定的急切情況,即:
    (1) 防止對公眾或警務人員的迫切威脅;
    (2) 防止證據遭即時損失或防止證據被銷毀的可能;
    (3) 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的情況下可致使發現證據
    才有權根據《警隊條例》第50(6)條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搜查電子設備內的資料(如手提電話、平板電腦、智能手錶及筆記本電腦等)。(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7]5HKLRD 589)但注意,根據《警隊條例》第50(6)條,警務人員可以向任何被捕人士進行搜查,並檢走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包括你的手提電話。
  • 如果你曾用電話與律師聯絡,對話內容屬於「特權溝通」,並會受到「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所保障。(基本法第35條; 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2012]2HKLRD 701; 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No 2)[2015]4HKLRD 20)
  • 建議:假如你曾使用手機與任何律師就可能發生的案件進行通訊,在警方檢取你的手機的同時,你應立即向之提出手機內的部份通訊內容屬「特權溝通」,並告知警方不可以查看此部份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節錄或轉自: 法政匯思 https://hkplg.org/

進入處所 / 單位搜查之權力

- 若警方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又稱搜查令),他們可進入任何單位進行搜查。警方須以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有理由懷疑在某建築物或地方內,藏有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在持有手令下,警方可於必要時破門入屋,亦可於進行搜查時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的人,避免該人阻礙搜查(《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7)條)。
- 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內,他們有權在沒有手令下進入該單位進行搜查。
- 除上述之外,警方無權進入私人地方,除非他們事先取得業主或佔用人之同意。

 

常見問題:

 

Q1: 我可以怎樣透過搜查令了解警方的搜查行動內容?

A: 有關搜查令的內容,可留意以下數點:

(1)列明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

(2)搜查令下可檢取的物品。如果搜查令無包括搜查電腦或電話內的資料,你可以拒絕解鎖。拒絕解鎖是行使你的法律權利;

(3)搜查令賦權搜查的地方;

(4)進入及在有需要時破門闖入或強行進入(3)的地方;

(5)搜查令的有效期,有效期過後除非由法院延期,否則即時無效;

(6)附有裁判法院蓋印;

(7)附有裁判官簽署。

 

 

參考資料來源節錄或轉自:

TheNewsLens關鍵評論 -「如果警察突然拍門搜屋,應如何應對?」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120829

錄取口供

當事人被帶返警署後,需要錄取警誡口供,當事人有3項權利

i) 保持緘默,拒絕回答;
ii) 自己寫下答案;
iii) 警員代為筆錄。如有修改,必須雙方加簽。這是控方重要呈堂文件之一。
- 原則上,16歲以下被捕者,其家長必須被通知。而在錄取口供及簽署口供文件時,其家長或監護人也須在場。16歲以上者,則可要求律師在場。當事人有權索取口供的影印本。

 

常見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節錄或轉自: 法政匯思 https://hkplg.org/

 

Q1: 被截停時,我是否必須回應警方的提問?

A: 根據普通法、《基本法》第8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的第11(2g)條規定,任何人都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任何人亦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協助警方查案,包括提供資料及落口供。因為你對警察所說的說話,有可能成為在未來的司法程序中針對你的證據。

 

Q2: 被拘捕後,我是否必須回應警方的提問?

A: 一般而言,即使你已被拘捕,你仍有權保持緘默。而除了需要提供姓名、住址及身份證外,你有權拒絕回答其他問題(見Rice v Connolly (1966 2 QB 414 584))。
- 在決定是否回答警方的提問之前,你有權要求面見律師索取意見。 

 

Q3: 被拘捕後,我可以要求律師代表陪同我錄口供嗎?

A: 可以。被羈留人士亦有其他權利,如告知某人你身在警署或與一名親友聯絡等等。

 

保釋和落案起訴

- 如警方需要更多時間搜集證據,案件主管可批准疑犯保釋並須於指定時間往警署報到,而無須先將他控以任何罪行和押上法庭。
- 一經落案起訴,警方會向其遞交起訴書。當事人並須打手指模作紀錄。
- 警方除可將當事人扣押至上庭之日外,亦可視乎案情嚴重性而批准其保釋外出候審。
- 當考慮給予擔保時,警方會考慮:
i) 被告有否棄保潛逃的紀錄及可能性;
ii) 控罪嚴重性;
iii) 定罪後可能面對的判刑。
- 保釋時很多時候是有附帶條件的,例如
i) 現金擔保;
ii)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iii) iii) 不准離開香港;
iv) 按時到指定警署報到;
v) 於指定地點居住(若需要更改居住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vi) 人事擔保(現金或自簽);
vii) 又或法庭所指定的擔保條件。
- 有些特別個案保釋時法官只下令以自簽(現金)形式或無條件擔保,但機會甚低。
- 違反保釋條件者,法庭有權發出拘捕令將被告拘捕,並重新考慮保釋。
- 獲保釋者均收到一張具結書。列明有關保釋條款,出庭地點,日期及時間。

處理及羈留被警方拘留人士

當事人被帶返警署後,需要錄取警誡口供,當事人有3項權利

I. 警隊條例條文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1條訂明︰「每名被警務人員羈押的人,不論他是否在有手令的情況下被羈押,均須立即交付主管警署的人員或獲處長就此而授權的警務人員羈押,但只為錄取其姓名地址或根據第54條而被扣留的人則除外。」
II. 拘捕及帶回警署
- 如作出拘捕,被捕人士必須被帶往被拘捕地方所屬分區的主管警署人員(即值日官)或由警務處處長授權的其他人員面前,該人的資料也須輸入通用資訊系統內。
- 如拘捕和羈留均屬合理,值日官須在通用資訊系統內確認。
- 值日官如認為根據本通例將某人拘捕並不合法,便須立即釋放該人。
III. 決定羈留或釋放
- 值日官負責根據《警隊條例》第52條的規定,決定是否把被捕人士拘留或釋放(無論是無條件釋放或保釋)。如案件主管屬督察或以上職級,值日官須考慮案件主管的意見處理。倘值日官不認同案件主管的意見,應將事件交由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決定。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所作的任何決定須記錄在案件檔案內,而詳情亦須記入通用資訊系統羈留記錄的「值日官摘記」欄內。
IV. 保釋
- 值日官如認為不能即時完成有關被捕人士案件的調查工作,須根據《警隊條例》第52(3)條准予被捕人士:
i) 無條件釋放;
ii) 自簽擔保外出,依時返回警署報到;或
iii) 保釋外出,依時返回警署報到。
- 被捕人士如非根據《警察通例》第49-01(5)條被警方拘留,亦非根據《警察通例》第49-01(6)條所述獲釋,值日官便應准其保釋外出等候在裁判官席前審判。
V. 羈留
- 凡根據下列條例而遭合法拘捕或羈留的人士:
  《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條(懷疑可被遞解出境的人士);或 《入境條例》(第115章);
- 在交與值日官處理時,如值日官認為該人遭合法拘留,須將被捕人士羈押在警察羈留設施。
- 當一名人員要求值日官收押或羈留由另一警署解來的被羈留人士時,押送人員須將被羈留人士的被捕日期及時間告知該值日官;而案件主管亦須告知值日官與該被警方羈留人士有關的申請、簽發或派遞扣押令的日期及時間。值日官須在通用資訊系統內作出合適記錄。
- 押送人員必須一直看管被警方拘留人士,直至值日官免除其責任為止。
VI. 羈留時的權利
- 所有被拘留人士(包括外國公民)均有權與親友、律師或其領事館或其原國家的有關當局的代表溝通,但不能造成不合理延誤或妨礙,以致該程序很大可能會影響調查過程或司法程序。
- 值日官須確保在被警方拘留人士提出要求時向該人提供食物和水。
- 被警方拘留人士倘遭落案起訴,通常須盡快把該人帶往裁判官席前應訊,日期不得遲於裁判法院的下一個開庭日。案件主管必須準備向裁判官就該人被警方羈拘留的時間提出合理解釋。
- 如警方根據某條例或手令把一名人士拘留一段指定的時間,值日官須負責確保拘留時間不超過法例規定的期限。如羈拘留該人的警署的值日官在期限屆滿前12小時內,仍未接到釋放被拘留人士的指示或授權繼續拘留被拘留人士的手令,則須通知案件主管。若值日官因任何原因而無法與案件主管聯絡,須通知分區指揮官,以便分區指揮官將情況轉告有關的單位指揮官。如值日官在拘留期限屆滿時,仍未接到繼續拘留該人的合法授權令,則須立即將之釋放。
- 所有有關行動必須記錄在通用資訊系統內。

 

參考資料來源節錄或轉自:

社區法網 -「警察的權力」章節 http://www.clic.org.hk/tc/topics/policeAndCrime/police_powers/

有用資料 - 還押/定罪人士資訊

1. 還押人士會可否接受親友探訪?

可以。每天 1 次,探訪限時 15 分鐘,每次不得超過 2 名探訪者  (包括嬰兒及孩童)。

2. 還押人士在監獄內會否獲提供足夠的日用品?

會。所有還押人士會獲提供足夠的日用品,讓他們在羈押期間維持健康合適的生活環境,亦會獲供應均衡膳食。在不同氣候會獲發足夠和適當的衣物及被鋪,以保持身體健康。他們亦會獲供應基本的梳洗用品,包括牙膏、牙刷、廁紙等,以確保個人清潔衞生。

3. 探訪期間有什物品可以交來?

4. 探訪時探訪者可否攜帶個人物品?

探訪者在探訪時不得攜帶個人物品,而須在探訪前把個人物品存放在指定的儲物設施。

5. 探訪者可否把藥物交來予在囚人士?

每所監獄均有衞生署醫生駐診,根據法例規定,有關醫生負責主管醫療事務,並為監獄內所有在囚人士提供醫療服務。如認可探訪者交來的藥物是由註冊執業醫生正式處方,而其原有包裝上有清晰的標示和標籤,監獄的醫生會予以考慮。

6. 坐監時在囚人士或還押人士需要工作嗎?

法例規定已定罪的成年犯人是需要工作的。而還押人士則沒有硬性規定,他們可選擇是否參與工作。

7. 在監獄內坐監,可以做運動嗎?

懲教署每天都會安排一小時運動時間給在囚人士,讓他們有充足運動保持身體健康。 

8. 如果女囚友坐監時正懷孕,嬰兒出世後,媽媽仍未出獄,這情況要如何處理?

服刑中的媽媽於產後可選擇留嬰孩在身邊照顧,直至嬰兒三歲為止;或可選擇交由親友或社福機構在外代為照顧嬰孩,直至母親服刑完畢。

有用資料 - 懲教院所資料

1. 荔枝角收押所

地址: 九龍蝴蝶谷道 3/5 號

 

親友探訪:

1) 還押犯人:
探訪時間: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

2) 定罪或上訴犯人:
探訪時間: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逢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暫停服務(公眾假期除外))

註: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2176 7360 / 2176 7361 / 2959 6273 (更生事務組(輔導))
服務時間由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176 0100 (一般查詢)
服務時間每日由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 壁屋懲教所

地址: 新界西貢清水灣道 399 號

 

親友探訪:

1) 還押犯人
探訪時間: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2) 定罪犯人
探訪時間: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暫停服務(公眾假期除外))

註: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2719 5622

3. 大欖女懲教所

地址: 新界屯門大欖涌道 110 號

 

親友探訪

1) 已定罪之犯人及戒毒所所員:
探訪時間: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2) 還押犯人:
探訪時間: 每日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註: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2440 5626 (更生事務組(輔導))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2450 8214 (控制室)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4. 勵敬懲教所

地址: 新界葵涌華泰路 16 號

 

親友探訪

探訪時間: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星期一及星期三)
(逢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暫停服務( 公眾假期除外))

註: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3149 3403 (控制室)
3149 3430 (探訪事宜,請於探訪室辦公時間致電查詢)

5. 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地址:新界小欖康輝路 21 號

 

親友探訪

探訪時間: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星期一及星期三)
(逢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暫停服務( 公眾假期除外))

註: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2452 8000 (一般查詢)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2618 8271 (更生事務組(輔導 ))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6. 羅湖懲教所

地址:新界上水河上鄉路一六三號

 

親友探訪
1) 已定罪之犯人:

探訪時間: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逢星期三暫停服務(公眾假期除外))

2) 還押犯人:

探訪時間: 每日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聯絡電話:

2926 9812 (更生事務組(輔導))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五時)

7. 赤柱監獄

地址:香港赤柱東頭灣道 99 號

 

親友探訪
1) 還押人士:

探訪時間: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
註:
基於保安理由,訪客不應早於上午八時到達院所。
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六十分鐘辦理登記。

 

2) 定罪人士:

探訪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逢星期三暫停服務(公眾假期除外))
註:
基於保安理由,訪客不應早於上午八時到達院所。
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2641 8893(探訪查詢及公事探訪電話預約)

2813 0657(更生事務組(輔導))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2813 3880(其他查詢)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有用資料 -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審訊程序

所有刑事案件最先都被送往裁判法院處理,以下是一般候審人士面對審訊程序之流程圖。 

 

本頁圖片/檔案 - cswsinfo1

 

高等法院案件 

本頁圖片/檔案 - 高等法院案件 

定罪原則

  •  未被法庭定罪前,假定被告是無罪
  •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 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認罪與不認罪後的程序

被告人認罪

  • 如果被告人認罪,法庭通常會在同一天判刑
  • 但如果裁判官認為需要參閱報告,以考慮被告人是否適合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或接受入院令,便會把案件押後以取得有關報告作為參考。

被告人不認罪

  • 如果被控人不認罪,法庭便會編排審訊日期
  • 被告人可親自進行訴訟,延聘律師代表自己,或申請當值律師服務
  • 如果被告人選擇親自進行訴訟,他 / 她必須在各方面小心做好準備,包括傳召證人等

陪審團制度

  •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人士來審判
  •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販運和商業詐騙的案件),均由1位原訟法庭法官及7名陪審員聆訊
  • 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
  • 香港居民出任,宣誓後可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
  • 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
  • 他們只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
  •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觀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陪審員必須跟從
  • 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

 

部分資料節錄及轉自:

司法機構: 陪審團
https://www.judiciary.hk/zh/jury/jury.html

司法機構: 裁判法院--法律程序如何進行?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mag.html

本網頁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視為法律意見。如有疑問,你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有用資料 - 常見罪行

侵害人身罪

普通襲擊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被判罰款、守行為、守感化令或最高刑罰為1年監禁。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即所謂傷人“19”。條例指出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侵害人身條例第17條,即所謂傷人“17”。條例指出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A.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B. 向任何人射擊;或
C.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就本條例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謀殺

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判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侵害財物罪

盜竊

根據《盜竊罪條例》,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根據案件嚴重程度,可被判罰款、守行為、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緩刑或監禁不等。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常見如店舖盜竊、拾遺不報等)

 

搶劫

  • 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
  • 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入屋犯法

- 作為侵入者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意圖犯以下所述的任何罪行:

A. 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
B. 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強姦在該處的婦女;
C. 非法損壞該建築物或其內的任何東西;或

- 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後,偷竊或企圖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或使或企圖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常見如爆竊等)

 

 

欺詐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刑事毀壞

  •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 (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 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毒品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

1. 管有危險藥物;或
2.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任何人違反以上任何規定,可處以下罰則: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可處監禁7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及可處監禁3年。

 

管有管筒、設備等(即是藏有吸毒工具罪)

除非根據及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

任何人違反以上規定,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及可處監禁3年。

 

危險藥物的販運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

A. 販運危險藥物;
B.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或
C.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不論危險藥物是否在香港,或將進口入香港,或是否被確定、據有或存在
I.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及
II.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刑事罪行條例

猥褻侵犯

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常見如非禮等)

1.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2.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13歲以上)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強姦

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
3. 任何男子-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公安條例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 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在公眾地方打鬥

  •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防禦性罪行

遊蕩

  •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意圖觸犯可逮捕的罪行,可被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及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份,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與海關有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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